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广安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广安物协”。英文名称:GUANGA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IATION,缩写:GAPM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在广安市从事物业相关服务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社团组织,是实行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区别于其他行业协会的专业协会。本协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履行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相关职责;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行业、研究行业、引导行业、服务行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防范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安全风险。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推动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业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一段1号。
第六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党对协会和物业服务工作者的领导,在本协会设立中国共产党广安市物业管理协会支部委员会(兼合式),政治领导和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配合和组织做好协会党建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行业检查评比,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三)举办种类业务技术培训。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物业相关服务的从业人员、项目经理、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及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人士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经工商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其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初审,报会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后,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参加本协会开展的各种有偿服务活动,据实际情况可减免费用,由秘书处统筹安排,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七)本协会会员大会确认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本协会行业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理论研究、调查报告、统计年报等,推荐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协会开展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会员自动提出退会的,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情作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无需提交书面申请,秘书处予以除名并备案。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不得违反以下行业规约:
(一)未经本协会同意,擅自参与行业外的商业评选活动。
(二)低于行业服务指导价标准,采用引诱、欺诈、胁迫、串通、贿赂、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物业服务项目或招募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及专业服务人员。
(三)违背行业服务规范,弄虚作假,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四)物业服务职业经理人、项目经理人及专业服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擅自带走原企业服务项目或企业机密。
(五)违反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
(六)串通、贿赂业主委员会委员牟取非法利润。
(七)恶意误导业主、业主大会,侵害行业整体利益。
(八)聘用年度信用记分低于70分的从业人员、项目经理、职业经理人。
(九)与年度信用记分低于60分的经济组织开展贸易。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第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本协会要求其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以下惩戒:
(一)在业内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建议相关部门停止对其进行指导、咨询等服务。
(三)在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广安市物业网站等相关公众媒体上曝光并提请行业信用监管机构予以信用加重扣分。
(四)建议相关部门终止参评或撤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从业人员、项目经理、职业经理人等涉及物业服务活动的荣誉称号。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以从事物业相关服务的资信、专业类别等条件,分别设为荣誉会员、资深会员、专业会员、附属会员等四类。
(一)荣誉会员为本协会设置的终身制会员,享有本协会最高荣誉。荣誉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国家认可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在物业管理行业及其相关学科领域中有显著贡献和重大影响;已入选我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专家库的专家学者;受到本协会表彰奖励的先进个人;从事物业管理行业工作10年以上。
(二)资深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国家及行业认可的物业管理相关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工作8年以上。
(三)专业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国家及行业认可的物业管理相关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工作3年以上。
(四)附属会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拥护本协会章程并自愿入会的人士;对物业管理充满兴趣但暂未取得国家及行业认可的物业管理相关资质证书的;从事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行业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制定和修改本协会重要的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并形成最终决议。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指导部门审查并经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组成,理事总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是本协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相关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规章制度,报会员大会审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研究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本协会经费在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营投资。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会员具有约束力;自颁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协会秘书处在“广安市物协网”等行业交流平台上予以公告或以书面、电子网络等形式告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入本协会成为会员单位一年(含)以上。
(二)在会员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无违法经营行为。
(四)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六)服务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含)以上。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理事单位、副秘书长单位、秘书长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出任相应职务的,一般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出任职务者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由该单位另行推荐。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行业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行业指导部门审查并经广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协会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议。
(二)审议、通过本协会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或经营投资。
(三)决定本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会员大会任期一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本会财务,向登记机关以及税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确认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可根据会员发展情况,在会员大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行业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在会员大会下设顾问委员会、理论研究及教育培训专委会、行业自律及服务质量监督专委会、关系协调及宣传专委会。
(一)顾问委员会的职责是:对本协会开展的工作献计献策;对本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提出建议;接受会员咨询;协助本协会处理某些重大问题;宣传本协会的方针政策。
(二)理论研究及教育培训专委会的职责是:组织调查研究行业相关热点、难点问题,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和技术支撑;提升物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发展体系和职业规范;激发和弘扬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职业风气。
(三)行业自律及服务质量监督专委会的职责是:指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指导企业增强法治意识,促进行业科学规范发展;对行业自律和物业服务质量开展监督、评价;配合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考核奖惩;大力弘扬“公平、公正、法治”思想,树立行业风清气正。
(四)关系协调及宣传专委会的职责:广泛听取会员的建议和意见;搭建社会、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负责协调多方关系,协助企业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利用各种媒介平台,广泛宣传,树立行业正面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各专业委员会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从本协会理事、会员中的专业人员中产生,经会长办公会决议后由本协会委派。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订和修订组织工作规则并予以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本协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工作部门,可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本协会日常业务,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核各分支机构的组成及组织工作规则,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本协会秘书处应当建立会员名册,记录会员的相关基本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七)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交纳会费的标准根据本协会开展工作情况,由理事会确定增减,报会员大会审议。
协会名誉会长、顾问不交纳会费。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会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并接受协会会员、协会财务监督小组、行业指导部门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协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为社团法人资产,不属于协会成员单位共有资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按行业指导部门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七条 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汇报拟聘用专兼职工作人员中党员情况。
第五十八条 如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人数符合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同步申请成立党组织。
第五十九条 如专职工作人员中党员人数不符合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支持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以理事会党员为主设立兼合式党支部,设书记和委员共3-5人(支部副书记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1名),按程序报经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批准并经本协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后,负责开展党的工作。
(二)党支部设置日常办事机构,认真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
(三)开展党建工作的部分经费纳入协会预算,从协会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十一条 党组织建立后,要履行好以下基本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物业行业内的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物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社会组织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带领会员党员和物业从业人员在创新争先行动中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党建带动协会各项建设不断发展。
(六)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七)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通过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形式,加强会员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支持协会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
(九)参与和监督执行协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研究其他应由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行业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行业指导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指导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28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